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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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告 許淯 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142 號裁定(107.03.01)[和解]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142 號判決(107.03.2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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