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原告 楊富容 (又名 簡秀華 )被告 何徐素蓮 被告 何錦良 被告 陳元良 被告 陳純鄉 被告 阮淑麗 被告 賴武良 被告 汪淑珍 被告 張麗鄉 被告 洪文良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楊富容以本件原告地位起訴之證明文件。
二、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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