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72號上訴人 李乃煜 被上訴人AE000-A108218(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經查,本件係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裁定移送前來,並以109年度訴字第2072號受理。依前揭說明,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其上訴聲明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應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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