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貽謀 相對人 謝銘哲
謝宓妮 謝恩冕 康松全承頤投資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玉惠 相對人弘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康玉燕 相對人鎮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翰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如附表編號1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之記載。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年1月21日109年度聲字第
56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編│內容││號││├─┼─────┤│1│上一人│││法定代理人│├─┼─────┤│2│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