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 峯勗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璦梅 被告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被告提出兩造間所簽訂之合約書第15條,業已約定就本件工程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皆有用印之合約書版本見本院卷第120頁),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