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陳子潔李陳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子潔即李 陳小潔 」之記
載,應更正為「陳子潔即李陳子潔」。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關於「陳子潔即李陳小潔」之記載,顯係「陳子潔
即李陳子潔」之誤寫,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
所示之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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