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葉恩均 被告 張恭銘
劉玟槿 邱奕賢 劉昱廷 謝汶哲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