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705號聲請人 詹秉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凌智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權利人或抵押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付款地為權立人或抵押權人戶籍所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