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交上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瑞乾 上列上訴人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0年度審交易字第273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6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瑞乾經原審論以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前已有4次酒後駕車被判刑),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母親生病送急診,心情不好才喝酒,現還在守孝期間,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對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誤,並未予以指摘,應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吳瑞乾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