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慧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白酒拾貳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靜慧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5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確定,112年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白酒12瓶(計6公升),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查獲之私酒,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