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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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8號原告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9,000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