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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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鴻和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弘忠 代理人 許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林正浩 │合作金庫竹山分行│109年8月30日│222,555元│Z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