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謝承洋 被告 簡伊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投簡字第440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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