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石福朱美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聲請狀底蓋公司大小章。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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