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6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起,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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