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啓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銘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銘勲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號9樓」或「臺北市○○區○○路○○○號9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不得僅蓋社區管委會章)、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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