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逸承 上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盤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不得抗告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