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黃永昌 上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對被告 蔡裕銘 即新泰宜婦幼醫院等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