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林富代 被告 吳鐵男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鐵男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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