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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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世欽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世欽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江世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4年3月31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江世欽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被告否認犯行部分,尚待證人到庭詰問,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7月1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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