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李柏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乃命供擔保之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786號之擔保金,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影本及命供擔保之民事判決影本所示,該擔保提存事件之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始為合法。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所為聲請,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