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裝卸費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茂陽 被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卸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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