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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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5號聲請人 葉祈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春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45791、CH445792、CH445793、CH445794)四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張票載之到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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