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一0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