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341號債權人 陳朱衣陳一鵬 之繼承人債權人 陳沁紅 即陳一鵬之繼承人債權人 陳唯紅 即陳一鵬之繼承人債權人 陳思紅 即陳一鵬之繼承人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淑娟林淵深 之繼承人、 林淑棻 即林淵深之繼承人、 林克鴻 即林淵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即陳一鵬之繼承人以其父陳一鵬對林淵深之債權聲請對債務人即林淵深之繼承人請求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惟債權人固提出高雄市地籍異動索引、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函及案外人 紀愛玉 聲明書等資料,惟未提出聲請本件債權存在及其具體數額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另提出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依分配表所載債權人受分配100萬元,惟仍未提出足佐債權存在及其具體數額之相關資料,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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