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邱河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違約金之利率為何?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依聲請狀附表違約金請求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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