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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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沐村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林世俊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