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000元(即系爭房屋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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