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