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理人 藍獲鉅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1日所提出之日本製高精度人流分析系統及設定費報價單(證一),總計52,500元整,依該報價單第四款約定,應於驗收後60日內付清款項,經查已於同年8月24日完成驗收(證二),故應於同年10月22日前付清款項,惟上開款項迄今全未給付。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