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榮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債務人鄭榮欽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456元,專案補償款31367元,共計新臺幣4582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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