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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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與第三人 潘金美 、 高宗明 向聲請人購買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欠尾款新臺幣(下同)3,151,500元之清償,相對人持有其背書之支票3紙交付予聲請人,並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11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提示支票均遭退票,尚欠2,251,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3件、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487-33│養│1109.00│3分之1│├──┼───┼────┼────┼───┼─┼────┼────┤│002│台南縣○○○鄉○○○○段│487-34│養│1283.00│3分之1│├──┼───┼────┼────┼───┼─┼────┼────┤│003│台南縣○○○鄉○○○○段│487-35│養│27000.00│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