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 林秀彥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 陳來有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 林淑娟
黃國城 黃崧豪 葉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84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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