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關於「鉫勝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東盛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思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