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楊賴務 被上訴人 洪茹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3萬5,19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萬2,000元×198.83平方公尺×1/2)+1,421萬1,860元=4,423萬5,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萬1,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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