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原告 陳伯騏
陳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複代理人 周政 律師被告 謝其閔
富仕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逸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陳伯麒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伯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