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善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6,938元,應繳裁判
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