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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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桂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63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1589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陳桂昌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
其他被訴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無罪部分(即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桂昌因其前女友 黃美惠 與告訴人 黃弘開 有親密往來,心生忿恚,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臉書社群網站暱稱「雅詩王」之帳號,在其臉書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危害告訴人安全等言語,使告訴人知悉後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規範之恐嚇行為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是惡害通知須自客觀上居於通常之人地位觀察感知,對個人所受法律保障安寧秩序肇生嚴重干擾之感受者始足當之,行為人單純之詛咒或所為欠缺具體意義者,並非加害之事由。另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使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社會大眾認知之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綜合予以判斷,倘行為除有與其他言詞(如宣稱要以何方式使某人死亡)、動作(如比劃殺人手勢),或與危險物品(如寄送槍、彈、刀械)相結合,而可認有恐嚇之意思表達者外,若僅係單純詛咒及情緒發洩之表達方式,究難以刑法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責相繩。
三、聲請意旨認被告陳桂昌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黃弘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以及告訴人提出之相關臉書網頁翻拍照片等為證。
四、訊據被告 固坦承 曾對 邱靜怡 、黃美惠以文字陳述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然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於偵查中承認之犯行,不是本件起訴之內容,而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號案件之事實,本件聲請簡易判決意旨之犯罪事實欄中如附表所示之言詞,是我與黃美惠、邱靜怡間的臉書MESSENGER中私人對話,並未公布在臉書等語。經查:
㈠聲請及告訴意旨雖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均係被告刊登於臉
書中供多人觀看,惟查,告訴人所提出之截圖(下稱甲截圖,見告訴人提出之黃色資料本資料第22至25頁),雖均擷取有被告「雅詩王」暱稱及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然而觀其格式顯然與臉書社群軟體中公開版面之「塗鴉牆」、「動態消息」欄位有異,亦無顯示有臉書MESSENGER程式常設之網頁框架、橫幅或任何標註「臉書」、「FACEBOOK」、「MESSENGE
R」等與臉書、MESSENGER相關之圖樣、文字,則甲截圖內之內容,究竟係公開刊登於臉書、與多人間之MESSENGER程式聊天對話或係與他人之私人對話,難謂無疑;況告訴人雖指稱甲截圖係被告於臉書MESSENGER程式內多人聊天視窗內之對話內容,然告訴人提出之上開截圖內,均無顯示出聊天視窗內他人之暱稱、他人傳訊之對話等內容,顯與尋常之MESSENGER程式多人聊天視窗畫面有所不同,而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亦曾於本院另案106年度簡上字第6號刑事案件中,提出其與邱靜怡、黃美惠臉書MESSENGER對話截圖,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之臉書MESSENGER截圖在卷可稽(下稱乙截圖,見本院易字卷第66至75頁),該被告提出之乙截圖與甲截圖間內容相同,且乙截圖內訊息傳遞時間與告訴人所提出之甲截圖內文字傳送時間亦大致相符,則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語陳述,究竟是如告訴人指述一般為被告於臉書MESSENGER程式內多人間談話內容,或僅係被告與邱靜怡、黃美惠之私人談話內容,實有疑問,而難遽以採信告訴人所述為真。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3、5、7所示之言詞,其內容均非惡害之
通知,顯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無涉,自不能以本罪相繩;被告如附表編號2、4、8所示之言詞中「老天有眼,讓牠無父無母,讓牠絕子絕孫」、「真牠媽的畜牲,終會遭天譴的,牠活不了多久的,我會看著畜牲的報應的」、「但我詛咒畜牲,慘遭橫禍,永不超生」等語,則僅係單純期望藉由非自然力量使他人遭受不幸,然而既然非自然力量顯非被告自身所得掌握、運用,縱然常人聽見他人對己辱罵此類話語,多會深感氣憤、不平或感覺自身遭受侮辱,惟尚難認為上開言詞足以使人因而心生畏怖,則被告該等言語之陳述,自應僅屬單純之詛咒及情緒發洩,難認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我會去要回公道,犧牲我的命也要去做,但是絕對不會找妳,妳放心,我要讓妳的良心,發現我會付出多大的代價,我會去做我該做的事,討回公道」等語中,所謂的「要回公道」、「犧牲我的命也要去做」、「討回公道」不僅內容抽象且實際實行之方式甚多,包含以合法或其他與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無關之方式為之,諸如單純以言詞與他人爭辯、提起訴訟等等,況被告未具體指稱將如何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因而難認被告上開陳述,有何恐嚇危害他人危害安全之惡害告知情形。從而,被告陳述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雖有所不當,然核其行為並未對於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惡害通知」,該等言詞內容亦無手段或行為不法之情,故認被告所為,尚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惡害通知而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本院自難因而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恐嚇之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
貳、不受理部分(即被訴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桂昌因其前女友黃美惠與告訴人黃弘開有親密往來,心生忿恚,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之接續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雅詩王」之帳號,在其臉書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貶抑告訴人之社會人格等言語,嗣告訴人知悉後,使其深覺難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刑法第309條、第310條之公然侮辱罪、散布文字誹謗罪,均屬應告訴乃論之罪,合先敘明。
三、經查,告訴人係以被告民國105年12月11日、同月14日、同月15日臉書貼文內容涉犯恐嚇、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為告訴事實,於105年12月15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提出告訴,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民眾言詞告訴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警卷第5頁),且經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指述明確(見警卷第3至4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4號卷第10、12至17頁反面;本院易字卷第128至129頁),然而本件聲請意旨所指稱之事實,均未經告訴人提起告訴,據此,本件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部分,因未經告訴,依上開規定,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梁淑美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附表┌─┬────────┬───────────────────────┐│編│時間│││號│(年份以民國計)│內容│├─┼────────┼───────────────────────┤││105年4月9日早上│「她竟然會笨到一個沒人要的網路淫蟲…」、「我找││1│8時24分許│了牠的同學和朋友,大部分都對他印象很差…」│├─┼────────┼───────────────────────┤││105年4月21日晚上│「這個畜牲,請妳記住…」、「此畜牲,長相邪惡,││2│22時26分許│心術不正,老天有眼,讓牠無父無母,讓牠絕子絕孫││││了,只有妳這個笨蛋,當畜牲是人,我絕對不會看錯││││畜牲的…」│├─┼────────┼───────────────────────┤││105年4月26日晚上│「美惠,我發自內心,很深沈的告訴妳,只要妳的心││3│22時31分許│,無法把這個畜牲當畜牲,那麼認識妳,是我一生最││││大的恥辱…」│├─┼────────┼───────────────────────┤││105年4月26日晚上│「牠媽的畜牲,把妳我害的這麼痛苦,妳竟然可以不││4│22時55分許│當牠是畜牲,妳不放過自己,妳也不放過我,真牠媽││││的畜牲,終會遭天譴的,牠活不了多久的,我會看著││││畜牲的報應的」│├─┼────────┼───────────────────────┤││105年4月26日晚上│「為了一隻畜牲,妳把我折磨成這樣,值得嗎」││5│23時17分許││├─┼────────┼───────────────────────┤││105年4月26日晚上│「我會去要回公道,犧牲我的命也要去做,但是絕對││6│23時33分許│不會找妳,妳放心,我要讓妳的良心,發現我會付出││││多大的代價,我會去做我該做的事,討回公道」│├─┼────────┼───────────────────────┤││105年4月27日晚上│「妳一直強調我毀畜牲名譽…妳幫著畜牲,完全沒有││7│19時43分許│考慮到我…」│├─┼────────┼───────────────────────┤││105年4月27日晚上│「但我詛咒畜牲,慘遭橫禍,永不超生」││8│20時4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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