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5號原告 李天豪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115,64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前揭規定,附表編號所示第1、2、4項金額共計95,61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220元-667元=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編號項目金額1薪資差額30,030元2國定假日工資差額22,170元3未投保勞、健保之差額保費損害20,027元4提撥6%勞退43,416元總計:115,6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