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上訴人即被告孟士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1日112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11年度審審易字第1119號判決112年10月3日寄存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之設籍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戶籍資料可憑。依此,經計10日之寄存送達生效之期間,再計20日之上訴期間,再加1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至112年11月3日即已屆滿。
被告遲至112年11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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