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凱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貞怡 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1,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