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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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80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 邱渙淳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92年12月8日、金額新臺幣2,700,000元、到期日112年12月8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約定書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08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8│││621471│ 穎祈 │7月08日起│││││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2│││179111│穎祈│3月08日起││5│││2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1471│穎祈│8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9111│穎祈│4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