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7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76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核課所得稅額,理應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支出方是,其僅以營業收入核課,實無道理。今核課人員將支出刪除不計,顯為故意,竟反果為因,指上訴人逾期,未給予該有之復查權利,原判決遽予維持,亦有違誤云云。
三、經核上訴意旨無非主觀法律見解及指摘原審認定事實、證據之取捨不當,惟其主張事項,業經原審一一指駁,難認原審判決有首揭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黃淑玲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阮桂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