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文源
高春蘭 被告 林明富 上列被告林明富因100年度交易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