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