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29號上訴人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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