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305、4366、4533、4839、5137、5229號、99年度毒偵字第969、970、971、972、1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惟業於同年6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