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陳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偉 、 羅麗珠 等人間給付維修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