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6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