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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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被告戊○○
三樓丙○○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925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